第一節 保健品的內涵和外延
目前我國對保健食品法定概念的涵義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保健食品必須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素,且無毒無害的食品:二是保健食品必須是為特定人群或特定條件下的人群所研制、生產的食品;三是保健食品不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它不能代替藥物的治療作用或出現有治療效能的宣傳;四、保健品不同于普通食品,其區別在于它應當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并且該保健功能是具體明確的,是現有科學技術條件下,通過功能性檢測能夠證實的。自從1996年3月《保健品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現在經衛生部受理的保健品功能有24種:1、免疫調節;2、延緩衰老;3、改善記憶;4、促進生長生育;5、抗疲勞;6、減肥;7、耐缺氧;8、抗輻射;9、抗突變;10、調節血脂;11、輔助抑制腫瘤作用、預防化學致癌作用;12、改善性功能;13、調節血糖;14、改善胃腸道功能(促進消化吸收、改善腸道菌群、潤腸通便、保護胃粘膜);15、改善睡眠;16、改善營養性貧血;17、對化學肝損傷有保護作用;18、促進泌乳;19、美容(祛痤瘡、祛斑);20、改善視力;21、促進排鉛;22、清咽潤喉;23、調節血壓;24、改善骨質疏松(增加骨密度)。
2000年衛生部將輔助抑制腫瘤作用、改善性功能二種功能取消,故保健功能調整22種。除上述衛生部已認可的保健功能外,還有抗氧化、改善微循環、阻斷N-亞硝基化合物合成、升高白細胞、改善骨質疏松、防齲護齒以及美容功能中的豐乳等。這些功能在申報過程中,必須要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相應的試驗方案,得到認可后,才最終取得文號。除上述22種功能外,其它所有超出此范圍的關于保健食品功能的宣傳都是違法的,不確切和不可靠的。
按照衛生部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規定,保健食品不得以藥品名稱或類似于藥品名稱進行命名,也不得在其標簽上只標注外文縮寫名稱、代號名稱或漢語拼音名稱。并且,保健品標簽上通常也應標出適合于食用的特定人群和食用方法等內容。對一些食用有興奮劑或激素的保健品,在標簽上還應標上興奮劑或激素的準確名稱和含量。
保健品有共有三代產品。第一代保健食品是以民間處方、秘方為基礎,人們根據原材料的功能推斷保健食品的功能,未經嚴格的科學檢測,不做任何實驗即出廠。因此,準確地說.它應屬于一般的食品或強化食品。此后,人們根據前人的經驗和資料,將一些被公認為具有保健作用的食物配制成保健食品,因缺乏應有的功能性評價和科學性,我們稱它為第一代保健食品。第二代保健食品是必須經過動物實驗和人體實驗,并證明該產品具有某項生理調節功能,其安全性、功能性都較為可靠。歐美一些發達國家規定,對保健食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提供量效的科學實驗數據,以確證此食品的確具有保健功能.才允許貼有保健食品標簽。第三代保健食品則經過進一步的嚴格實驗及審核,除具備第二代產品的要求外,還要找出功能因子及其結構、含量、作用機理,類似于對藥品的要求。第三代保健食品是人類社會文明和科技進步的產物。日前西方發達國家只將第三代保健品正式稱之為保健食品,其他則稱為一般食品。
目前,我國的保健食品基本淘汰了第一代產品,主要為第二代產品,極少部分為第三代產品。作為極富發展潛力的第三代保健食品,不僅要對其組成成分進行嚴格的科學檢測,還要嚴格地驗明其純度。盡管我國保健食品市場已有一定規模,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促使第三代保健食品迅速成長,將是我國保健食品的希望所在。
保健食品的外延就是經過動物和人體實驗證明,是有以上22種功能的食品,即第二代和第三代保健品。凡經衛生部批準通過的和確知其有該功效的功能因子的結構和含量的食品均可為保健食品。